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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3/4 17:36:02  浏览次数:2764

文山州委  文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8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州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十二五外来投资促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利用外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来投资在推动我州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建设两强一堡的战略机遇,全力将我州打造成云南面向泛珠三角和东盟开放的新高地,努力实现十二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围绕我州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

   (一)充分认识我州外来投资促进工作面临的形势。九五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并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外来投资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加快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州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与发达州(市)相比已明显滞后,招商引资领域不宽、引资总量小、引资质量不高以及缺乏好项目、大项目支撑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全州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尤其是工业经济仍处在工业化初始阶段。要实现跨越式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借助外力,引进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推动全州经济加速发展。当前,全省上下紧紧围绕桥头堡战略谋划布局十二五期间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如何积极有效地承接东部沿海资本和产业转移,如何面向东盟国家、面向泛珠三角地区打好对外开放的攻坚战,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既要正视存在的差距,也要看到自身的优势,审时度势,共谋发展。随着州内高等级公路、机场、铁路、富宁港的陆续建成及国家级、省级口岸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州将成为全省对外开放的前沿,区位优势将进一步凸显,给引进外来投资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带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各县(市)、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切实把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作为全州建设新高地的重要抓手,作为兴边富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要事、实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全州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率先垂范,带头大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奋发有为、真抓实干,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攻坚克难,抢抓机遇,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在全州上下形成大招商、招大商、引大资的工作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州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云南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和文山建设云南面向泛珠三角和东盟开放新高地的战略部署,切实把全州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与十二五规划紧密地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切实加强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大力引进州外投资与广泛利用州内投资、民间资本相结合,坚持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人才相结合,坚持扩大引资规模、综合开发利用资源与提高引资质量、提升引资效益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切实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修改完善现行招商引资政策,对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省、部委的政策用足用活;要进一步加大投资软硬环境建设,尤其是软环境建设,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动真格、出实招,不断提高服务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三)主要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州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化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效益、大力开发生物创新产业、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和旅游产业发展以及水电、交通、通信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为依托,推出一批近期与中长期相结合,质量与效益并重的重大项目,对外进行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力争 “十二五期间引进内资在2010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按年均18%左右的增幅递增,到十二五末,累计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688亿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在2010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按年均30%左右的递增,到十二五末,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达6000万美元以上。使招商引资工作在全面实现 “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推进云南新型冶金化工、特色生物产业、旅游文化休闲度假、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的发展建设中作出新贡献。

二、突出工作重点,扩大招商规模

   (四)进一步明确全州招商引资重点领域和招商重点。十二五期间,围绕全州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纲要,按照州委、州政府1347”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及四大基地建设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一是加大对蒙自文山砚山、平远天保等高速公路、富宁港、城镇建设、水利建设、电力能源及环境保护等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的招商力度,力争在进一步改善全州道路基础设施上有较大突破。二是加大对以三七、油茶、辣椒、蔬菜、核桃和畜牧为重点的生物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财政增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和生物产业发展上取得新成绩。三是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机遇,充分利用我州的区位、交通、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加大对东部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招商力度,力争引进一大批劳动密集型和高新技术型产业项目入驻文山。同时,围绕建设全省重要的铝工业中心和有色金属基地,做强做大以锌锡铟、锑钨金为主的矿冶产业,加快发展煤化工、乙炔化工、林产品加工、新型建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目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全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作出新贡献。四是加大对以普者黑休闲旅游度假区为龙头的旅游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使我州旅游产业及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建设有重大突破。五是抓住我州通边达海大通道建设的机遇,以航空、铁路、水路(富宁港)、蒙自文山砚山和平远天保等高速公路建设及城镇化发展为载体,以边境口岸贸易基地为依托,加大对商贸物流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州商贸物流基地建设。

   (五)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促进我州优势产业发展。随着我州交通区位优势的逐步凸显,十二五期间将是我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从全州大局出发,尤其是发改、工信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储备大项目、好项目、优势项目上作大文章,千方百计利用自身开发条件、资源优势和区位环境优势,吸引战略合作伙伴和省内外、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进入我州投资发展,深入实施央企入文省企入文民企入文工程,切实加快云南新型冶金化工、特色生物产业、旅游文化休闲度假、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实现我州经济跨越式发展。

   (六)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承接东南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要紧紧抓住桥头堡建设的战略机遇,利用我州面向东盟、泛珠三角地区、北部湾新区以及承接东部资本和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创造条件拿出一批好项目、大项目来寻求与港澳台、东南亚国家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外资企业的经济交流合作。针对我州基础产业,结合新一轮产业转移层次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来源地越来越集中的趋势,确定长三角珠三角、北部湾地区为承接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活动,把文山打造成云南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前沿基地,力争十二五期间引进内资和利用外资在全州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劳动就业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七)放宽外来投资领域,扩大引资规模。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种限制,外来投资企业在文山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外)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资源整合,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矿产品精深加工;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外来投资者在文山州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外来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限由合资各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商定;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和高新技术进行投资,其所占股份比例可适当放宽;外来投资企业在文山州内跨县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受限制。

三、落实投资优惠,强化政策扶持

   (八)土地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土地优惠政策,结合我州情况,采取以下政策措施切实降低投资成本。

   1.被确定为州级重大项目的外来投资项目,若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批准可先行用地。对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深加工、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标准下限收取。

   2.在州内投资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情况下,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执行。

   3.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社会保障资金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征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坚决禁止和取缔搭车收费。对在马塘工业园区、三七产业园区以及普者黑休闲旅游度假区、广南农特产品加工区和商贸物流园区、富宁边境贸易加工区和保税区、麻栗坡边境经济合作区、马关边境贸易加工区、西畴兴街出口贸易加工区等七个园区投资的企业,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4.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从事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2)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在与当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分期缴纳限期不得超过2年,首期按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付款,余款可在2年内付清。(3)注入股本金。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可将地方政府应得部分折成地方政府股金,参与投资和经营。

   6.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满足投资用地需求前提下,在有效年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严禁圈地、炒地、囤地和闲置土地。

   (九)税收优惠政策。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州、县(市)出台的鼓励外来投资企业的奖励优惠政策,制定返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免交返还资金形成利润的地方所得税。

   1.继续全面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2.对列为省、州各类产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十二五期间,对投资我州生物产业、旅游业、社会公益事业、商贸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企业,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年免税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或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所免税金必须用于本产业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严禁挪作他用,一经查出,将收回所免税款,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房地产、矿产业不再享受税收返还优惠政策。

   (十)认真贯彻国家、省、州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各产业、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对已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要逐一落实到位。

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十一)涉及行政审批相关部门,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各种材料清单,必要时可提供文件范本,做到一次性告知,对外来投资企业申报的材料要一次性说明修改意见和相关具体要求。

   (十二)简化审批手续,实施限时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凡符合项目落地条件的,只要有效文件备齐,涉及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完下列审批手续:(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2)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3)工商、税务登记的审批;(4)初步设计的审批;(5)土地使用的审批;(6)建设、规划的审批;(7)消防、环保的审批;(8)供水、供电等的审批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三)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取消和压缩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按规定只需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不需要政府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和只需予以核准的项目、事项,一律不再审批。

   (十四)各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外来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申报审批的文件,各相关部门不论节假日,必须及时提供服务。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十五)加大全州招商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按照协调、管理、指导、督促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必须设有专门的招商管理机构及人员,经费必须保障,负责行使招商职能。乡(镇)也要设有专人负责牵头抓招商工作,形成州、县(市)、乡(镇)三级共同招商的格局。要选派熟悉州情、懂经济、明政策的优秀干部到招商部门,通过开展州内培训、外出学习培训等有效方式,不断提高招商队伍的综合素质。

   (十六)建立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主办部门负责制。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必须做到五公开,即: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同时公开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要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相关要求,承诺工作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主办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作出答复。

   (十七)加强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文山州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州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政府联系副秘书长、招商合作局、发改委、商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州招商合作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联系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州招商合作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建立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度。为切实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重视和指导,切实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外来投资企业的发展,实行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挂钩联系12户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的工作制度。各县(市)也要对应开展此项工作。

   (十九)建立外来投资重点项目跟踪推进责任制度。按照一个重点项目一套班子的原则,实行重点招商项目跟踪推进、跟踪服务责任制。每年由招商合作局列出外来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州、县(市)各套班子的领导、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个工作班子与项目挂钩,负责项目的推进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早投资、早投产、早见成效。

   (二十)建立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对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度。各级政府要把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纳入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范围,对投诉多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建立目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实施《文山州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降低投资成本、税收和解决劳动就业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并对各县(市)委、政府和州直有关经济综合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直接进行奖惩。从2011年起,由州财政每年安排20030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兑现奖励;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将进行行政问责和相应惩处,为形成全社会、全民招商创造条件。

   (二十三)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在招商项目开发、包装、推介等工作中有经费保障。从2011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十四)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统一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各部门制定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策和措施时,事前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六、加强执法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二十五)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新来我州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征收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省和自治州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加强收费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应依法缴纳的各项费用,逐步实行集中收取或由商业银行代理收取。

   (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向外来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赞助应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由州发改部门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和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二十七)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示意外来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中介机构应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二十八)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禁止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多头检查,所有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

七、加强监督检查,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九)开展部门行风评议工作。每年由监察部门组织对行政审批、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由州发改委、招商合作局等有关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招商项目和投资政策说明会,扩大招商项目的影响,提高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项目和政策的落实。

   (三十一)各县(市)及州属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