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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支持酒店业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3/3/28 10:05:12  浏览次数:29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酒店业发展水平,从根本上扭转云南酒店发展水平低、尤其是休闲度假酒店发展不足的状况,推动云南旅游业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成效。根据全省酒店业发展大会确定的对我省酒店发展实施奖励措施的要求,遵循“公正规范、重点引导、以点带面、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支持酒店业发展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对以下范围的酒店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同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

(二)新建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或者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的,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

(三)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或者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的酒店。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评价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以下条件对奖励对象进行评价。

(一)新建或者改造的五星级酒店需具有全国星评委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检查评定的批复和颁发的中国五星级饭店证书。

(二)新建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投资额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投资额需具备合法资质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酒店所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必须是《云南省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导目录》确认的品牌,并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3年及以上的委托管理合同。

(四)本办法批准发布之日前开工建设的酒店应出具开工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本办法批准发布之日后新开工建设的酒店除出具开工报告外,还需具备立项建设时由云南省旅游局出具的酒店立项和规划审核备案意见。

第五条 对申请奖励的酒店评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采取各相关酒店自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行业专家初评,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行业专家书面审查、实地检查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进行。

 

第四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相关酒店应于每年115日前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报送其所具备奖励条件的自评材料(一式三份)。自评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酒店对所具备奖励条件的自评报告。报告要对酒店基本情况和所具备的奖励条件进行详细描述。

(二)证明酒店具备奖励条件的有效依据:

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述酒店应具备:酒店立项和规划审核备案意见、开工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五星级饭店评定批复、五星级饭店证书、委托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合同、投资评估报告等的复印件。

2、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述酒店应具备:酒店立项和规划审核备案意见,开工报告或有效证明文件,委托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合同或者五星级饭店评定批复、五星级饭店证书,投资评估报告等的复印件。

3、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述酒店应具备:五星级饭店评定批复、五星级饭店证书或者委托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合同等的复印件。

第七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组织对各相关酒店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30日前向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酒店的初评意见和申报奖励酒店的自评材料(一式二份)。初评意见应包括:对申报奖励酒店所具备奖励条件和经营状况的简要概述以及申报奖励的初评意见。

第八条 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组织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初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检查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一)对初评意见、酒店立项和规划审核备案意见、开工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五星级饭店评定批复、五星级饭店证书、投资评估报告和委托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合同逐一进行书面审查核实。

(二)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报送初评意见的酒店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 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1日前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酒店提出综合评价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全省奖励酒店的评价结果,由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酒店业主单位的奖励标准:

(一)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同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且投资额在3亿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其中,省级奖励400万元,州(市)级奖励800万元。

(二)对新建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或者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的,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省级奖励300万元,州(市)级奖励700万元。

(三)对通过改造并评定为五星级,或者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的酒店,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由省、州(市)级各奖励100万元。

第十二条 上述奖励的省级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于当年度内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对以虚报、瞒报等欺骗手段获得奖金的,除收缴已兑现的奖金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州(市)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州(市)内支持酒店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云南省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导目录》由云南省旅游局确定并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071日后竣工营业的酒店